櫻花電梯|乘客電梯

PASSENGER ELEVATOR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及相關之法規

relevant regulation

機械室內除必須設備外,不得設置或支持任何物體。 機械室內應設有照明及通風設備,以利管理檢查,照明應在100 1x(米燭光)以上, 通風設備應能使溫度保持在40°C以下。 機械室之出入口應加鎖,其裝置應良好。 由機械室至走廊,樓梯間應便於通行,樓梯應加裝扶手,其與水平面之傾斜角度應 不超過60度° 機械室高度,不得低於2.0m。 機房面積,不得少於升降路投影面積之二倍,但不妨礙保養、檢査及管理者 > 不在此限。 每一機械室底板,須能防火(不小於二小時之防火時效),屋頂須堅固,且能耐火(不 小於二小時之防火時效)。 機械室之出入口之構造,應有下述裝置: a. 能自動關閉者。 b. 有彈簧鎖或其類似裝置,以便室內不用鎖匙而能開門。 c. 除屋頂開口部份以外,機械室牆壁,應能耐火(二小時防火時效)。 任一機械室內,若其底板之高度,相差超過60cm時,在不平之處,須裝適當之護欄 及梯子。 受電盤主開朋應設於機械室出入口附近,須易於操作而且安全。 緊急用升降機時,應設有預備電源。緊急用升降機之建築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之規定及相關法規並依內政部消防署第八十九消署預字8904590號函規定「緊急用 升降機不宜裝設置刷卡機為宜。」 升降路內不得設置與升降機無關之配管配線。 機坑內應不漏水且須清潔。 機坑之底板,應能承受滿載車廂或配重。 升降路及機坑內壁,應平坦光滑不得有突出物。 除出入口與通風設備之開口以外,每一升降路,皆需完全封閉。 任一升降路下部之任何部份,供人使用或類似使用時,配重側比照車廂,同樣必須 裝設緊急安全裝置。 機械室業主變壓器需作隔離(防止感電)。 機械室業主電源線需配接地線。 昇降機道內除機廂及其附屬之器械裝置外,不得裝置或設置任何物件,並應留設適 當空間,以保持機廂運轉之安全。 除出入門及通風孔外,昇降機道四周應為防火構造之密閉牆壁,且有足夠強度以支 承機廂及平衡錘之導軌。 機坑在地面以下者應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之空間,以保持操作之安全。機坑之直下 方另有其他之使用者,機坑底部應有足夠之安全強度,以抵抗來自機廂之任何衝擊力。 支承昇降機之樑或版,應能承載該昇降機之總載量。

1. 2.

【CNS2866 4.1.1.(2)】 【CNS2866 4.1.1.(3)】

3. 4.

【CNS2866 4.1.1.(4)】 【CNS2866 4.1.1.(5)】

5. 6. 7.

【CNS2866 4.1.1.(6)】 【CNS2866 4.1.1.(7)】 【CNS2866 4.1.1.(9)】

8.

【CNS2866 4.1.1.00)】

【CNS2866 4.1.1.01)】

9.

【CNS2866 4.1.2.(1)】 【CNS2866 4.1.2.(4)】

10. 11.

【CNS2866 4.1.9.(11)】 【CNS2866 4.1.10.(1)】 【CNS2866 4.1.10.(11)】 【CNS2866 4.1.10.(12)】 【CNS2866 4.1.10.(14)】 【CNS2866 4.1.10.(2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電工法規第7章404條】 【電工法規第1章第8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1能之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1族之三】

2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12條之_】

2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18條】 【CNS2866 4.1.1.(10)】 (參照 CNS10595.4 表 2) (參照 CNS10595.4 表 2)

23. 24. 25. 26.

機械室出入口門從室內不用鎖匙而能開門。 升降路梯廂上頂部安全距離需符合規定。 機坑深度需符合規定。

升降設備使用規定

Regulations for the use of lifting

依下列法令規定,昇降設備需取得使用許可證始得使用,依主管機關規定,甲方需提出 建築執照影本等相關文件,乙方始得代甲方向專業檢査單位提出峻工檢查申請: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管理人應委謂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 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査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1. 2. 3.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三條】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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